发布时间:2013-01-16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盐田区第四届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评议代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盐田区第四届代表大会年会述职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区法院、检察院,区属各企业: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盐田区第四届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评议代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盐田区第四届代表大会年会述职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盐田区第四届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评议代表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区四届党代表的履职意识,发挥代表作用,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发扬党内民主,密切党群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盐田区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盐田区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代会闭会期间评议代表工作,是指代表向所在选举单位、所属党支部以及挂钩联系的社区党员群众汇报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
第二章 评议主体及对象
第三条 评议主体分为两部分:
(一)代表所在选举单位的全体党员,或代表所属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参会人数应占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以上。
(二)代表挂钩联系的社区党员群众代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党代表工作室工作人员,参会人数不少于三十人。
第四条 评议对象为区四届党代表。其中,党代表中的区委常委因需在党代会年会上接受现场述职测评,不再参加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属党支部组织的评议,只参加由挂钩联系的社区党员群众代表组织的评议。
第三章 评议内容
第五条 评议代表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一)代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的情况;
(三)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参加区委、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和所在代表团(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开展视察、调研、提案、提议、询问、质询及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
(四)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社情民意的情况;
(五)代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
(六)代表廉洁自律情况;
(七)其它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四章 评议的组织
第六条 评议代表工作每年开展1次,一般在当年12月份或次年元月份举行。评议代表工作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由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属党支部召集全体党员对代表进行评议。第二部分由社区党代表工作室召集社区党员群众对挂钩社区的区党代表进行评议。每个部分的评议结果得分各占代表最终得分的50%。
第七条 各基层党(工)委要做好评议党代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各选举单位、各社区党代表工作室做好评议党代表工作方案并报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备案。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制定评议方案后,应及时向代表本人及代表所属党支部通报。
第八条 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属党支部主持召开的评议代表会议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组织:
(一)代表撰写书面报告并在会上向党员作口头述职;
(二)参会人员向代表现场提问。代表口头述职结束后,接受参会人员就其履职情况的提问并现场回答;
(三)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党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或所属党支部收集和统计测评表,并现场公布民主测评结果。
第九条 社区党代表工作室主持召开的评议党代表会议,应随机抽选部分社区党员群众代表、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党代表工作室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少于30人),对挂钩本社区的区党代表进行评议。
第十条 社区党代表工作室主持召开的评议代表会议,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组织:
(一)党代表工作室主任提供挂钩本工作室的全体党代表的履职情况统计表;
(二)参会人员对党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发表评议意见;
(三)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党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党代表工作室负责收集和统计测评表,现场通报民主测评结果。
第十一条 参加评议党代表会议的党员群众对党代表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后,由评议会议的主持者按对应分值满意100分、基本满意75分、不满意50分换算,以换算后的平均分为评议得分。
第十二条 评议代表会议结束后,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或代表所属党支部、社区党代表工作室将评议结果报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由试点工作办公室计算党代表履职测评的综合得分并进行汇总备案。
第五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评议代表的结果作为代表参评优秀党代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其它党内先进的重要依据。代表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和复核。
第十四条 代表所获评议得分在60分以下的,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给予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评议得分在60分以下的代表,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或由所在选举单位依有关选举程序提请罢免。
第十五条 代表参加评议活动时,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虚心接受,认真做好答复。需要党代表落实整改意见的,由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代表所属党支部或党代表工作室报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可督促党代表整改,并限定时间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六条 落实整改意见达不到要求或拒不落实整改意见的代表,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可依有关选举程序提请罢免代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发生工作职务变动的,在召开评议代表会议前,代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向其现单位党组织提供代表履职情况及其历年评议结果。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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